冬季采暖購煤合同
2011-11-05
甲方(買方,即推銷單位):深澤縣橋頭鄉方元村小學
乙方(賣方,即煤炭供給商):
經甲、乙單方敵對商量分歧達成相關推銷本年度夏季采暖用煤的如下協議:
一、交貨工夫、地點:
本合同交貨工夫為2011年11月10日前,如供給商未能按時按質按量供煤,影響推銷單位取暖,推銷單位有權消除此合同。交貨地點為推銷單位指定地點。
二、煤炭驗收:
本合同煤炭驗收由推銷單位自行組織,對達不到數目和質量的煤炭供給商,推銷單位有權回絕簽驗收演講單,煤炭由供給商自行處置。
三、合同金額:
本合同供給商提供的煤炭品種為:神木煤炭,噸數為:20噸,單價為:1030元,本合同總金額為:20600元(貳萬零陸佰元整)。
四、付款方式:
本合同失效后,供給商先送完煤,然后與推銷單位停止驗收演講單的核實,正確無誤后,煤款按單位開據的出售發票,由“學校購煤資金專戶”間接劃撥給供給商。
五、違約義務:
本合同中甲、乙單方施行現行煤炭同一價錢(發票稅率由推銷方擔任),如有一方違約,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,所形成的喪失有違約方承當。
六、本合同一式兩份,甲、乙單方各執一份,單方簽字或蓋章失效。
甲方:深澤縣橋頭鄉方元村小學
乙方:
2011.11.3